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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猇亭:青春早行人 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十一)》

【字号:    】        时间:2022-06-17      

 

图为猇亭区检察院青春早行人活动现场图

本网讯(通讯员 谭宇6月13日上午,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检察院三楼会议室内,该院第五期青春早行人活动如期开展。青年干警围坐一堂,就该院办理的一起非法买卖汽油的案例开展研讨。院领导杨俊杰、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郭为明到场指导。

活动中,主持人谭宇首先向干警们介绍了该案的案情,抛出了今日研讨的问题。该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构成何罪?随后青年干警们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我认为杨某私自售卖汽油三万余元,违法所得几千元,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杨某未经许可,私自将汽油存储在民宅小区内,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

“王某等4人无证经营危化品性质成品油,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该行为同时侵害了两个法益,即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安全,符合想象竞合犯特征,应从一重罪处断。相较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最高刑为1年,显著轻缓,故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本次活动的指导老师、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郭为明指出,该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较大,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各位青年干警准备充分,就案例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都很有道理,但少数青年干警仅侧重于发表自己的观点,未对不同观点进行辩驳,在后期案例研讨中可以适当采取控辩双方交锋的方式,更好的促进素能提升。同时,他提出,《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内容是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等方面,结合具体办案,通过案例研讨的方式学习《刑法修正案(十一)》,很有意义也十分必要,希望干警们发挥创造性,用更多更鲜活的方式强化技能学习,提升业务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