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长江三峡流域司法治理宜昌实践》白皮书发布

【字号:    】        时间:2023-03-01      

 长江三峡流域司法治理宜昌实践

(2023年3月)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1日发表《长江三峡流域司法治理宜昌实践》白皮书。全文如下:

 

目录

前言

一、长江三峡流域司法治理宜昌检察答卷

二、长江三峡流域司法治理宜昌检察经验

三、长江三峡流域司法治理宜昌检察展望

结语

 

长江经济带建设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不是说不要大的发展,而是首先立个规矩,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保护好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不能搞破坏性开发。

——2018年4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宜昌考察时强调

 

前言


宜昌地处长江中上游结合部,是举世瞩目的三峡大坝所在地,境内江河密布,有长江径流232公里、长江和清江2个一级流域、5个二级流域片区,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生态安全屏障。近年来,宜昌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扛起长江三峡流域司法保护责任,探索践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设立长江大保护检察工作办公室,部署开展十大专项检察行动,依法办理了一批有影响、有实效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有力推动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溯源治理、协同治理,交出了一份沉甸甸的宜昌生态检察答卷。办理的9起涉长江流域治理案件被最高检、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2022年9月在长江上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被最高检通过“微直播”推介,人民日报、检察日报、湖北日报等二十余家中省媒体作了深度报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论我们走得多远,都不能忘记来时的路。如今的宜昌,一江清水东流,两岸青山如黛,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高质量发展的绿色根基进一步夯实,迸发着绿色发展的磅礴力量。当前,全市上下正按照省委、市委的战略部署,奋力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守护一江清水永续东流,是我们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两周年纪念日,为深化检察机关对流域司法治理工作认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我们全面回顾过去两年来的长江大保护检察工作,总结梳理流域治理工作成效和经验,特编制和发布本白皮书。


一、长江三峡流域司法治理宜昌检察答卷


(一)刑事检察工作情况


1.总体办案情况

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宜昌检察机关共审查长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类刑事案件367件549人,其中审查批捕案件55件86人,批捕14件22人,不捕41件64人;审查起诉案件312件463人,起诉170件254人,不诉142件209人。



2.案件类别分布

从犯罪类别看,非法捕捞水产品类207件256人,占比56%;滥伐林木类50件99人,占比14%;非法狩猎类42件62人,占比12%;非法采矿类29件70人,占比8%;非法占用农地类24件32人,占比7%;环境污染等其他类型11件18人,占比3%。



(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


1.总体办案情况

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宜昌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涉长江流域公益诉讼案件482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01件,占比83.2%,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1件,占比16.8%;开展诉前程序417件,其中行政诉前程序359件,民事诉前公告58件;提起公益诉讼33件,其中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3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件;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28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2.办案类型分布情况

从公益诉讼办案类型上看,水环境保护类164件,占比34%;生物多样性保护类72件,占比15%;林业资源保护类69件,占比14%;岸线资源保护类39件,占比8%;文物文化遗产保护类33件,占比7%;其他长江保护类104件,占比22%。


 

(三)司法治理主要成效

 

两年来,宜昌检察机关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积极加强内外部协作配合,不断建立健全长江流域司法治理长效机制。在办案的同时,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全面“把脉问诊”,科学“精准开方”,提出生态修复等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30余份,督促修复被损毁林地、耕地3000余亩,恢复岸线河道20余公里,治理河湖水域40余亩,清理各类污染物2400余吨;督促清理福寿螺等外来入侵物种6.5吨,增殖放流鱼苗200余万尾;督促追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79万元、挽回矿产资源价值76.2万元。一批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强,三峡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高质量发展的绿色根基进一步夯实。

 

二、长江三峡流域司法治理宜昌检察经验


(一)立足监督办案,系统构建流域司法治理路径


实施流域综合治理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强化系统观念,综合施策。宜昌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打击、监督、治理并重,突出保护重点,全面依法履职。一是专项带动制定出台服务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围绕长江流域水安全、水环境安全、粮食安全等领域突出问题,部署开展“长江大保护”十大专项检察行动,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做到全市统筹、一体推进。二是惩治并举。依法起诉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处置危险废弃物等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367件549人,办理水资源保护、岸线资源保护、船舶污染治理等涉长江流域治理公益诉讼案件482件,促进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得到更好落实,形成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合力。枝江市检察院主动聚焦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立办违法占用耕地种植草皮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6件,督促复垦耕地1700余亩,推动当地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治理,建立农村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补齐耕地保护监管漏洞。三是典型引领。大力培育典型案例,总结提炼工作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办理最高检挂牌督办的长江码头船舶污染治理案中,宜昌检察机关与海事、交通、城管等部门通力协作,督促建成7个船舶污染物接收专用码头和1个洗舱站,实现长江宜昌段船舶污染物闭环处置,为船舶污染系统治理提供了有益样本,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二)坚持标本兼治,溯源深化流域司法治理效能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前端、治未病”的指示要求,坚持能动履职,推动治罪向治理转变,将案件办理效果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司法保护效果。一是以类案监督堵漏洞。对办案中发现的流域执法监管突出问题,及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堵塞管理漏洞、依法全面履职。猇亭区检察院对辖区内近三年的非法采砂案件进行梳理,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推动该区出台管理办法,有效规制了非法采砂乱象。二是以源头治理固根本。坚持解决个性问题与共性问题、当前问题与长远问题相结合,针对清江、沮漳河等流域环境污染问题,主动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推动出台管理制度20余项,促进形成“长久立”的流域治理机制。西陵区检察院通过办理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生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督促整治中华鲟核心产卵区长江岸线3000余平方米,构建起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中华鲟保护长效机制,被最高检评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三是以警示教育促长远。宜昌市夷陵区、长阳县、宜都市等地检察机关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基地、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司法保护示范基地、“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实践基地,结合检察开放日、主题党日、法治实践教育等活动,组织行政机关、基层组织、代表委员等现场观摩,提高社会各界“共抓共管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三)深化机制创新,协同提升流域司法治理水平


流域性是江河湖泊最根本、最鲜明的特性,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仅靠一个部门、一个地区“单打独斗”,难以取得好的治理效果。宜昌检察机关坚持从长江流域治理的整体性出发,加强内外沟通,健全协作机制,推动多元共治。一是凝聚内部合力。在全市检察机关设立16个“长江大保护检察工作办公室”,建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实行涉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案件“刑事打击先导、公益诉讼主导、民事行政跟进”的系统办案模式。深化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探索将葛洲坝检察院打造为长江大保护专门检察院,推动案件集中管辖,提升司法专业化水平。在办理船舶拆解污染治理系列案中,宜昌市检察院指定葛洲坝等三个基层院同步对沿江29家船厂船舶拆解情况开展调查,立办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4件,有效推动宜昌船舶拆解活动规制化。二是强化部门协作。与市河湖长制、林长制办公室建立生态保护协作机制,与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在线索移送、案件办理、生态修复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在办理某货轮触碰事故损害长江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宜昌市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门通力协作,认真开展案件分析、调查取证和文书撰写,依法支持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加强区域联动。在市域行政区划内,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黄柏河、玛瑙河、柏临河流域综合治理,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跨行政区划上,与襄阳、荆门等地检察机关签订环漳河水库跨区域公益诉讼协作意见。目前,宜昌检察机关正与恩施州等相邻检察机关积极沟通,进一步建立健全清江流域、沮漳河流域综合治理检察协作机制,以制度机制创新推动流域司法治理效能提升。


三、长江流域司法治理宜昌检察展望


下一步,宜昌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中共宜昌市委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的意见》等系列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化协作配合,切实展现长江三峡流域司法治理的宜昌检察担当。


(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守牢“四大安全”底线


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整治难点,坚持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同向发力,坚决守好长江流域“水安全、水环境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四条底线。做强流域综合治理刑事检察,切实履行批捕、起诉、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依法严惩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做实流域综合治理民事行政检察,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监督手段,依法监督涉长江流域治理民事行政案件公正裁判、有效执行。做优流域综合治理公益诉讼检察,聚焦流域治理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需要协调多部门、多区域合力解决的公益保护问题,集中办理一批有影响、有实效的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功能,将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前置,有效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二)加强内外协作配合,凝聚流域司法保护合力


进一步强化内部衔接,依托“长江大保护检察工作办公室”,完善一体化检察办案机制,构建起“线索统一管理、案件统一办理、力量统一调配”的全市“一盘棋”办案格局。进一步深化外部协作,始终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持续深化与行政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检察监督在位不缺位、到位不越位,形成长江流域协同治理合力。探索建立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推动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同向发力。完善检察建议向人大、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备案制度,推动补齐流域治理短板漏洞。积极加强与相邻市州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长江流域、清江流域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推动破解流域治理“上下游不同步、左右岸不同行”的突出问题。


(三)运用多元修复方式,推动长江流域溯源治理


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将企业合规审查、认罪认罚从宽等刑事司法制度与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通过督促补植增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等方式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促进流域溯源治理。强化流域类案监督,针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执法办案中的共性问题,及时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合力破解流域保护“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努力实现“办理一案、修复一片”的司法保护效果。


(四)牢固树立强基导向,构建多元专业支撑体系


结合流域司法治理实际需求,进一步建立完善检察人才培养机制,常态化推进与行政机关人员交流互聘、同堂培训。联合三峡大学设立长江流域司法治理研究中心,开展重大课题联合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队伍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培养,不断提升检察人员专业化水平。加强智慧检察建设,充分发挥大数据平台、无人机、快速检测设备、卫星遥感技术等科技手段在流域司法治理中的支撑作用,建立起“空、天、地、网”一体化检察技术运用体系,以现代科技赋能检察工作现代化,不断提升流域司法治理科技含金量。


结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对检察工作提出了全新要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宜昌检察机关将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持续做好做足做优“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三篇文章,以最严尺度、最高标准、最优程序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全面深入实施,以更新理念、更实举措、更佳成效推动构建长江流域综合治理司法保护新格局,努力为守护长江流域安全作出更大的检察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