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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 | 为朋友跑腿“取货” 行不行?很刑!

【字号:    】        时间:2024-07-01      

(通讯员 曹沁庆 袁也“我就是想着和买家陈某关系好,将他的‘需求清单’转发给卖家杨某,偶尔帮忙‘取货’而已,除去过路费、油钱,我自己还倒贴进去一些钱呢!”近日,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因办理一起贩卖毒品案找到犯罪嫌疑人高某时,面对检察官的讯问,他却大呼冤枉,认为自己没有获利。

殊不知,高某明知陈某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然主动为陈某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4次贩卖毒品行为均由高某在其中联络买家杨某,并将约4克的毒品转给买家杨某,虽然并无牟利目的,也并未实际获利,但正是由于高某从中牵线搭桥才促成了买家与卖家之间的交易,高某、陈某、杨某三人形成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高某这种居间介绍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对被告人高某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本案中,高某为赚取运费,明知陈某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的情况下实施非法运载行为,其行为在实质上促进了毒品的流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惩。“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看似心存侥幸的“帮忙行为”让高某一步一步坠入了犯罪的深渊,公民要坚持底线思维,严守法律红线。